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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土地增值税

来源:漳州新闻中心 时间:2021-03-16浏览次数:60087次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不论行业与部门,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转让房地产过程中税款的缴纳

转让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购入时的契税(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只在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下适用)。承受方:契税、印花税 如为耕地:耕地占用税持有环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1 2 3 4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超过50%的部分, 超过50%~的部分, 超过~200%的部分, 超过200%的部分

税率(%):30 40 50 60

速算扣除系数(%): 0 5 15 35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税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收入形式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销售旧房及建筑物: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应提供凭据)、按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销售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征收管理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坐落地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二)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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