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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增值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上思新闻中心 时间:2020-11-17浏览次数:58756次

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入以及减税降费力度的加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税呈现多样性的特点,既有免税,又有减税;既有针对所有纳税人的直接减免,又有专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未达起征点免税;疫情防控期间还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降低征收率政策。针对不同纳税人资格,不同减免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01项目免税的会计处理

项目免税是指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免税不区分纳税人身份,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免征增值税。如纳税人为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22号文的处理思路是,将减免的税款单独核算,同时确认损益,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举例说明如下:

例1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所属A项目为施工地点在境外,2020年10月自业主收取工程款人民币1090万元。

根据22号文的规定,甲公司应先将109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确认“销项税额”1090÷1.09×9%=90万元,然后再将90万元作为免税额计入“减免税款”专栏,同时确认损益。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0万元

贷:其他收益等 90万元

项目免税的经济实质是对纳税人收取的销售额免于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要求纳税人应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纳税人对外开具的发票“税额”栏显示“***”,纳税申报时不单独体现销项税额,因此,本着税会处理一致的原则,会计核算无需单独体现免税额,应直接按照价税合计金额(免税销售额)确认收入。例1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90万元

综上,对于项目免税业务,企业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结算”等科目,免税额不予反映。

02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月纳税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享受主体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无论发生何种应税行为,均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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